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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全市石灰窑企业实施安全生产 托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1-0003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 [2011]33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1-04-11
发布日期:
2011-04-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按照溧安监[2011]18号的文件要求,在全市的石灰窑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关于对全市石灰窑企业实施安全生产 托管工作的通知
溧安监 [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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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石灰窑企业实施安全生产 托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镇安监站,石灰窑企业:
结合我市石灰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为引导企业借助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溧阳市非煤矿山、水泥等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溧安监[2011]18号)的文件要求,在全市的石灰窑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实施对象:
全市石灰窑企业。
二、实施时间:
4月30日前所有石灰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协议。
三、实施步骤:
(一)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安全生产托管书面申请。
(二)企业与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协议,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石灰窑企业的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依照《溧阳市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石灰窑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中,安全中介机构要将企业每季度的安全生产托管情况作总结,并报市安监局。
(二)4月30日前未与安全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协议的石灰窑企业,我局将组织检查,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立案严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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