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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备案排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1-0003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2011]34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1-04-11
发布日期:
2011-04-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备案排查的通知
溧安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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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备案排查的通知
各镇(区)安监站,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市安监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溧安监[2011]29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根据溧安监[2011]29号文件规定,符合备案项目的有关企业。
二、排查方式
采取镇(区)组织排查,相关行业(领域)和单位自查、局各职能科室择时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排查内容
1、相关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是否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2、相关企业在初步设计阶段,是否编制安全专篇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3、相关企业在总体竣工前,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4、其他符合溧安监[2011]29号文件规定的备案项目。
四、工作要求
1、各镇(区),各相关行业(领域)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排查和自查,切勿走形式、走过场;
2、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做好宣传,督促辖区内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于4月20日前,到市安监局相应业务科室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如果发现有该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则将依法查处。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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