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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1-0003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2011]12号
发布机构:
市安委会
产生日期:
2011-04-11
发布日期:
2011-04-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实施办法
溧阳市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实施办法
溧安[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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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结合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为引导我市企业中小型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专家检查、安全咨询及其他形式服务。
一、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经市安监局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二)经市安监局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
二、安全生产托管实施细则
(一)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中介机构和委托企业应当签订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向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托管实行收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当至少二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一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
(四)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1、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3、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4、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5、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6、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7、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8、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五)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定期总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市安监局。
三、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确保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2、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3、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2、安全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安全中介机构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
3、安全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指出的委托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委托企业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
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指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其委托企业拒不整改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严格依法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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