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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宣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特服电话宣传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室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和常州市安监局《关于设立全市“12350”特服电话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安监〔2011〕52号)文件精神,现定于今年6月份正式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为提高“12350”举报电话在社会上的知晓度,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12350”举报电话服务平台,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2350”举报电话宣传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宣传活动的时间
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12350”举报电话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
二、宣传活动的主题和重点
(一)宣传活动的主题是:“12350安全伴我行”
(二)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是:
1、开通“12350”举报电话意义。为方便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控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2、受理范围。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见附件)
3、使用方法。举报人拨打“12350”号码(外省、市加0519)后,进入“电信专业外包呼叫中心平台”,通过语音提示,选择市局、各辖市、区安监局进行举报投诉。
三、宣传活动具体安排
1、悬挂宣传条幅。各镇(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一些精炼的标语或在安全宣传标语下方印制“12350”举报电话等方式,在全市主要街道、主要人行道、车站和码头等场所悬挂宣传横幅。
2、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利用“安全生产月”咨询周活动,设置“12350”现场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向行人发放“12350”宣传手册。
3、广播电视台宣传。市安监局通过溧阳市电视台、溧阳市广播电台滚动宣传“12350”举报电话。
4、报纸宣传。市安监局利用《溧阳日报》安全专刊发布“12350”举报电话信息。
5、利用手机安全课堂宣传。市安监局利用手机安全课堂短信平台向全市各镇区、主要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送“12350”举报电话短信息。
6、悬挂举报电话牌宣传。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12350”举报电话牌,由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在全市主要道路、车站、码头、企业等场所进行悬挂。
四、宣传活动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通“12350”举报电话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开展好“12350”举报电话开通的宣传工作。
2、全面宣传,扩大影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广泛宣传“12350”举报电话开通的意义、受理范围、使用方法等主要内容,努力提升社会群众对“12350”举报电话的知晓率。
3、认真办理,确保质效。“12350”举报电话开通后,群众的举报投诉会大量增加,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市安委办转办的举报投诉信件后要明确责任、尽快办理、保证质量、并及时回复,树立全市安监系统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良好的品牌形象。
附件:《“12530”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12530”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不依法处置;或者有关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二、重大安全隐患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隐患的。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
6、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火灾隐患的。
7、道路交通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未依法登记或取得相关营运、驾驶资质,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8、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9、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10、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11、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12、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类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市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或关闭而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15、生产经营单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17、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19、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0、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试合格的。
21、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2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四、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3、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24、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
25、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