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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67/2011-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审办[2011]7号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11-03-02
发布日期:
2011-03-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
关于印发《溧阳市审计局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溧审办[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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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审办[2011]7号
溧阳市审计局
各科室: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溧阳市审计局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审计局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审计 计算机 管理 通知
局内分送:局领导(4),存档(2)。
溧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印发
附:
溧阳市审计局计算机及网络
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及数据的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计算机管理职责
第一条 计算机管理实行“扎口管理,分别负责”的管理办法,计算机审计科为本局计算机使用的管理机构,对计算机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加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报废处理和系统维护保养;负责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管理、技术帮助、网络安全运行;指导应用系统、专用软件和各类应用软件的使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OA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会计电算化、政府内网、远程通讯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内容备份。
第三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由计算机审计科、办公室共同办理政府采购,以计算机审计科为主,办公室负责财务监督。购入设备后,办公室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账,计算机审计科建立使用人台账以及领用维修配件的台账,年末应进行核对。采购过程由局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四条 其他科室负责本科室相关的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设备的管理及简单的维护和故障报修。
第五条 各科室应配备兼职计算机管理员,协助计算机审计科对本科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督促、指导本科室计算机及应用软件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并在年终将本科室的计算机设备、软件使用情况上报计算机审计科备案。参加计算机审计科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二章 计算机硬件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硬件”系指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服务器、打印设备、储存设备、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相关设备。
第七条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新增、更新和置换计算机设备的,应向计算机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计算机审计科审核后,及时采取暂借、调整等方式予以解决。确实需要购买的,由计算机审计科提出需购设备型号、配置及价格等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计算机及网络等设备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社会捐赠、条线下拨的计算机及有关设备,统一由计算机审计科负责接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分配方案,计算机审计科具体实施。
第九条 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公用设备,由计算机科登记台账,统一保管。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借用手续,谁借用,谁负责。工作结束后归还。
第十条 计算机设备按工作需要配置,业务科审计人员应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储存设备,并按科室配备台机、打印机和移动硬盘各一台(只)。后勤科室按人均一台计算机(台机、笔记本电脑)配备,并配备打印机和移动硬盘各一台(只)。移动硬盘由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负责保管,处室共用。业务科台机仅限用于打印工作,笔记本电脑适用于开展审计业务工作和查询资料。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计算机原则上使用6年后方可考虑更新,如需提前更新的必须经计算机审计科鉴定,而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工作人员调离本局或退休时应及时归还计算机相关设备及随机附件。
第十二条 除计算机管理人员外,严禁任何人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妥善保护,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操作手册使用,严防病毒的侵入。严禁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饮食、吸烟和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旁摆放有碍计算机运行的物品,以免损伤计算机。
第十三条 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软件”,系指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系统软件、一般应用软件、计算机辅助审计专用软件和其他办公软件。
第十五条 系统软件是使计算机的各个部件、相关的程序和数据协调高效地工作的软件。系统软件由计算机科负责安装,并记录备案。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指导计算机使用人及时在Internet上对系统软件进行更新。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安装或重置系统软件。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计算机,应当使用随机所带的系统软件,并由计算机使用人妥善保管随机软件。
第十七条 计算机系统安装或重置时,计算机科或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应当为计算机安装工作所需的应用软件。需要安装其他应用软件(如网上下载、购买、委托有关人员开发),应事先报经计算机科对软件的实用性和安全性进行可行性认证,通过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将软件的名称、大小、来源方式报计算机科备案,将使用结果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计算机审计科报告。
第十八条 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是指用于业务工作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工程审计软件等。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应当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和实际需要使用。计算机科负责对计算机审计辅助软件的分配、安装和培训,并记录备案。严禁使用人员擅自在计算机上删除审计软件。
第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软件是指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公文流转系统、人事管理系统、会计电算化和统计软件等。一般应根据各条线的要求实施,使用部门安装后报计算机科备案,计算机科负责技术指导。各科室使用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软件,比照一般应用软件管理。
第二十条 软件的购买和开发。各科室在工作中认为需要购买或请外部人员开发各类软件(包括一般应用软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填写《软件应用立项申请表》交计算机审计科,各科室提出所需软件的详尽功能、作用和目的;
②计算机处对软件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认证。
③ 外购软件取得软件的试用版试用。
④报局领导审批。
⑤计算机科和办公室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组织购买、开发、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软件(含软件所附介质和加密设施)保管。计算机随机软件,由计算机使用人(或使用科室)负责保管;各科室使用的软件,由各科室负责保管;全局性使用的软件,由计算机科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病毒防治。计算机科应当指导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对本科室负责和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安装相应的防杀病毒软件,并及时对防杀病毒软件进行升级。
第四章 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有OA办公自动化系统、审计网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内网、远程通讯和视频会议系统等。
第二十四条 网络系统管理。视频会议系统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会场和放映,计算机审计科负责技术帮助。办公室负责OA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政府内网和远程通讯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出现故障,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计算机公司修理,保证运作正常。公共信息的审核和发布由办公室和综合法规科负责,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等综合信息,综合法规科负责审计业务信息。网上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提高保密意识,防止泄密。网络使用者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密码及越权访问,同时应加强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妥善保护网络服务器,严格控制移动储存设备的使用,防止病毒侵入网络系统,计算机审计科负责不定期检查、清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从事与审计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浏览反动、迷信、黄色、暴力页面。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及口令,并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关闭共享,保证文件的安全。未经同意,不得在他人计算机上设立共享、远程管理、删除目录和文件。借用其它科室计算机进行工作时,应做到不读取他人的文件,不将自己所建文件留在所借用的计算机上。
第五章 电子文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审计科负责所有系统的电子数据备份、登记并存档;其他科室分别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综合、业务的电子数据备份、登记、存档。计算机审计科和相关科室每年年初须将上一年所有信息数据(计算机辅助审计项目)及时备份存盘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各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人进行数据备份,对重要资料除在计算机相关设备贮存外,另应备份,以防损坏和遗失。不得存放、备份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数据。存档的电子数据设专人管理,外借时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研制者须将源程序备份,从外单位引进的电子数据由引进者负责备份。
第三十二条 备份和存档在计算机和移动储存设备上的电子数据,由计算机审计科定期检查。
第六章 计算机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审计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各类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和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杀毒,检查计算机系统文件、审计软件、应用软件。配备常用工具软件,在单机、网络出现故障时及时驱动或重新安装。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定期对本人所使用的计算机主机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完好。维护工作包括:硬盘的整理、设备的除尘以及系统和杀毒软件的升级等工作。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应辅导、督促本处室人员做好日常保养及个人文档清理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管理人员陪同或认可。
第三十六条 建立计算机维修登记制度。各科室计算机损坏后,应到计算机审计科登记,填写《部门维修申请单》,计算机审计科受理后,一般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计算机公司修理,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等设备如需更换部件由计算机审计科审核确定,费用开支根据局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维修结束后,计算机审计科应填写处理情况及结果,交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计算机设备消耗材料和配件由计算机审计科实行统一采购,并登记采购和领用材料台账。领用人不得转作私人用途,更换部件时,做到以旧换新。计算机维修次数和费用在年末分类公布。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应在设备送修前将所需文件、资料、信息自行备份。
第三十九条 全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维护应采取招投标形式,委托计算机公司进行。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条 计算机审计科在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系统维护保养、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审计网站畅通运行、计算机硬件等设备的维修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影响工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使用人因安装盗版软件、游戏、股票和聊天软件、使用非法软件或浏览非法反动、迷信、黄色、暴力页面,导致病毒侵入和系统崩溃,并产生后果而影响工作或因版权问题发生法律纠纷致使本单位经济和名誉受损的,以及不能卸载“AO”软件使其报废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追究责任人员所在科室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新购置的计算机,使用人应当保管好随机所带的系统软件,如遗失使系统不能恢复,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审计科和其他科室的计算机管理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对本科室管理和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安装相应的防杀病毒软件,并及时对防杀病毒软件进行升级。如因未及时安装防杀病毒软件及升级导致病毒侵入和系统崩溃,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违法活动和故意传播电脑病毒,在电脑系统中进行破坏活动,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科室配备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在非工作场所,发生丢失、被盗、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其责任人按其原价的20%赔偿。在工作场所,发生丢失、被盗、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其责任人按其原价的10%赔偿。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配备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由于个人使用不当,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其责任人按其原价的50%赔偿;个人使用不当,造成部分损坏的,其责任人按其修复费用全额赔偿。以上责任由计算机公司和计算机审计科共同认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承担责任和处罚,均通过年终计算机运用考核来体现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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