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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1〕9号
市各有关企业: 为了你更好地经营创业、发展企业,全面了解企业必须履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企业一律不得无标生产、不得销售无标产品;无证产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强检或周检计量器具都必须执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无证或未经注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统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现将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性业务工作提醒告知如下: 一、标准化制度:凡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凡企业生产的产品有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采用。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凡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标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必须组织复审并重新备案登记。企业必须按执行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到我局申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予以确认,任何企业一律不得无标生产,不得销售无标产品。 二、计量法制制度:凡企业制造、修理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产品,获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制造、修理业务。凡企业使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必须到我局申请备案,并执行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必须依法执行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强检或周检计量器具都必须执行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外资企业、流通企业同等适用)。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凡生产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外资企业内销产品、流通企业同等适用)。 四、产品强制性认证(“3C”认证)制度:凡生产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认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外资企业内销产品、流通企业同等适用)。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凡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等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别提醒: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在相关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并执行定期强制检验制度。有关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无证或未经注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外资企业、流通企业同等适用)。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检验、专项检查。任何企业不得无理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外资企业内销产品同等适用)。 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制度:国家对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即定量包装商品实行计量监督检查制度。定量包装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计量监督检查(外资企业内销产品、流通企业同等适用)。 以上工作内容若有疑问,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87209916联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