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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机电类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5-10-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质监发〔2011〕24号 各有关企业: 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的技术性基础工作,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必须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为了确保企业执行标准的现行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标准有效期为三年。2011年企业标准到期的企业,必须到我局标准计量科办理标准复审手续,并重新进行备案登记,方为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标准一旦过期,立即作废。企业必须在企业标准到期前三个月内到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标准复审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标生产。 2.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复审手续时,必须携带原企业标准文本、原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关于对机电类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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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1〕24号
各有关企业:
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的技术性基础工作,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必须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为了确保企业执行标准的现行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标准有效期为三年
。2011年企业标准到期的企业,必须到我局标准计量科办理标准复审手续,并重新进行备案登记,方为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标准一旦过期,立即作废。企业必须在企业标准到期前三个月内到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标准复审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标生产。
2.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复审手续时,必须携带原企业标准文本、原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3.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予以说明;停产的产品标准予以注销,新生产的产品如无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到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登记。
4.办理地点: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溧阳市安顺路2号(市人才交流市场斜对面),质量广场A座一楼,质监业务服务大厅。
5.联系人:吕文戈,联系电话:87275707、87275713、13961204608。
特别提醒:
对逾期未办理复审手续的,我局将按《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标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生产:
(一)
企业未按照规定制订产品标准的;
(二)
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
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
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并上报备案的。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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