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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省局《关于开展“美容美发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苏工商合〔2011〕75号)以及常州市局《关于开展对全市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的通知》(常工商合〔2011〕1号)文件精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商业和美容美发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格式条款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者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 1.免除或者限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免除或者限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免除或者限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责任; 4.免除或者限制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免除或者限制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6.免除或者限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经营者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4.消费者需经营者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5.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消费者继续履行该合同;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经营者其他违反格式条款规定的行为 1.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经营者未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表明; 2.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经营者未在合同订立前提请消费者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检查具体要求 (一)检查时间 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各分局辖区内大型商场、卖场、超市和美容美发健身行业。 (三)检查内容 各分局在检查中应重点检查辖区内的大型商场、卖场、超市和美容美发健身行业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各类合同格式条款和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和预付费消费卡等,查看其是否存在本通知中列举的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存在违反合同法律法规情形的,由各单位向当事人发出《合同格式条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收到《合同格式条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其他要求 (一)此次检查中要进一步向被检查单位宣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其拟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 (二)此次检查中须填写《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专项检查的动态和信息; (三)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进行书面总结,依据《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登记表》填写《大型商场、卖场、超市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美容美发健身行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登记表》和《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通讯联系表》,并将专项检查行动书面总结、处罚决定书、《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美容美发健身行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登记表》和《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通讯联系表》于2011年4月28日前报送至市局监管二科刘伟邮箱。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