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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质监发〔2011〕54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计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计量水平,确保企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燃气流量计)、蒸汽流量计(以下简称“四表”)量值准确可靠,保障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企业的贸易计量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对水、电、气、热进行贸易结算时,应当合理配备使用满足计量要求的“四表”,安装使用的“四表”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以下简称强检)。工、商企业用的“四表”必须进行周期检定。民用电表、水表、燃气表按使用年限到期必须更换,使用年限应满足如下要求: 1、民用电子式电能表使用不超过10年; 2、民用水表:口径为(15~25)mm的水表使用不超过6年,口径为(25~50)mm的水表使用不超过4年; 3、民用燃气表:煤气表使用不得超过6年,天燃气表使用不得超过10年。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应当按《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三、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水量、电量、气量和热量的计量;应当按照用户和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