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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 经核实,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日前江苏省质监局已发文注销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必须停止使用。 企业需要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特此告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