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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化工、冶金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抓质量、保安全、强质检、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1]41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化工、冶金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化工、冶金、石油石化等行业的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管理等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包括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件数,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等。 (二)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包括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申请了强制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情况,其他计量器具是否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三)计量器具的管理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等。 二、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 三、时间安排 第—阶段:自查阶段 各企业收到《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按照《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质监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 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我局将组织计量管理及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抽查。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将责令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在用的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是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企业应从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正确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计量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企业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通过此次检查,各企业应认真查找在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和更新制度,以及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应及时组织检定,确保计量器具依法处于受控状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