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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溧阳市政府“三定方案”,我局开始全面履行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于2011年6月23日下发了专项整治的通知,对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明确规范性要求。并于2011年7月初开始,集中精力对我市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商场、超市、专卖店(柜)等52家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检查对象和内容: 1、检查对象: 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部分专卖店。 2、检查内容: ⑴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企业所经营产品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现象;从业人员是否进行相关培训和健康体检;企业索证索票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齐全,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⑵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产品合格标记、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重点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及进货台账制度;销售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 基本情况: 检查发现,部分大型商场(超市),如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常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溧阳市扬子广场有限公司长城店、溧阳华地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溧阳平陵中路分店等单位,管理相对规范,人员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在查验供货企业资格、索票方面比较好,检查中未发现有经营明显违规的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等品种。部分经营规模相对小的超市(及加盟店)、专卖店(柜),管理和质量意识淡薄,检查中发现在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经营企业重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⑴索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大部分单位未索取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等批件证书。 ⑵索票及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单位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未索取票据,对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未进行检查验收,未作相应记录或记录项目不全。 ⑶营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营业人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管理法规了解不够,对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概念不太清楚,不能区分普通化妆品与特殊化妆品。 2、经营品种存在较多问题。 ⑴保健食品:①产品名称与批准证书中产品名称不一致;②产品规格与批准证书中产品规格不一致;③包装说明书标注的成分与批准证书中注明成分不一致;④同一批准证书证号用于生产多个品种;⑤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与批准证书中申请人不一致;⑥实际产品不含有包装标示成分;⑦包装说明书“适宜人群”项中标示内容与批准证书不一致,有夸大宣传嫌疑;⑧标示有保健功能(字样)内容,但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⑨普通食品中含有只能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 ⑵化妆品:①包装标签中标有“特效、强效美白、强力祛斑”等误导消费者的夸大宣传内容;②假冒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目前已责令相关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对有违规情况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责令经营单位下柜暂停销售,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与供货企业衔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工作。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应认真对待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强诚信自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对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