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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56号令发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必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1.食品、酒、饮料;2.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日用化学品;4.儿童玩具;5.家用电器;6.化肥、农药。 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企业合法经营,特提醒告知生产上述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工作设在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联系人:范 ?;联系电话:87275713 ,13961204608。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