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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及溧阳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单位的资质,在签订药品销售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复印留存。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3年以上。 四、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区分和控制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和“终止早孕”的不同适应症。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销售的管理,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 请各单位对照此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非法销售和违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我局将对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