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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二、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2、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3、涉及药监系统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4、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5、研究决定党组班子成员分工及内设机构调整等问题;6、全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8、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调动、表彰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2、干部职工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3、重点岗位人员的调整和聘任人员的辞退;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全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项目资金安排、金额较大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以及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1、全局全年财务预算的编制;2、大额度经费开支,如开展大型活动开支、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3、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单位办公设备等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4、专项经费及预算外经费使用等,专项业务费1万元以上的使用;5、其它发生的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实行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加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局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参加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局级行政班子成员及局办公室主任。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提交决策之前,要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再提交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有关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财务审查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集体决策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和局长办公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六)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七)凡前次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后,由局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明确牵头领导。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市委组织部上报前半年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在年底的述职述廉活动中,局主要领导要将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执行,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本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