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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溧阳市政府“三定方案”,我局开始全面履行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于2011年6月23日下发了专项整治的通知,对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明确规范性要求。并于2011年8月底开始,集中精力对我市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溧阳益寿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溧阳国大人民药房有限公司、溧阳市小博士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及其他社会零售药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检查对象和内容: 1、检查对象: 溧阳益寿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溧阳国大人民药房有限公司、溧阳市小博士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及其他社会零售药店。 2、检查内容: ⑴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企业所经营产品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现象;从业人员是否进行相关培训和健康体检;企业索证索票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齐全,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⑵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产品合格标记、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重点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及进货台账制度;销售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 基本情况: 检查发现,溧阳益寿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溧阳国大人民药房有限公司等单位,管理相对规范,人员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在查验供货企业资格、索票方面比较好。部分经营规模相对小的社会零售药店,管理和质量意识淡薄,检查中发现在经营保健食品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经营企业重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⑴索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大部分单位未索取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等批件证书。 ⑵索票及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单位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未索取票据,对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未进行检查验收,未作相应记录或记录项目不全。 ⑶营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营业人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管理法规了解不够,对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概念不太清楚,不能区分普通化妆品与特殊化妆品。 2、经营品种存在较多问题。 ⑴保健食品:①产品名称与批准证书中产品名称不一致;②产品规格与批准证书中产品规格不一致;③外包装标注的成分与批准证书中注明成分不一致;④同一批准证书证号用于生产多个品种;⑤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与批准证书中申请人不一致;⑥实际产品不含有包装标示成分;⑦说明书“适宜人群”项中标示内容与批准证书不一致,有夸大宣传嫌疑;⑧标示有保健功能(字样)内容或标有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但均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⑨包装及说明书均未标注保健功能;⑩普通食品标有预包装盒内赠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号,有误导消费者嫌疑。 ⑵化妆品:①假冒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②同一特殊化妆品证号,用于生产不同品种;③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批文。 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目前已责令相关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对有违规情况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责令经营单位下柜暂停销售,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与供货企业衔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工作。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应认真对待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强诚信自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对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