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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39号公告(《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有关要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有了新的要求和规定,为了做好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二、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
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新版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即2010年6月1日——2011年11月30日)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五、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希各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标注工作,如有疑问可与溧阳质监局质量科联系。联系人:钱忠群;联系电话:0519-87275705。
附件:标志式样及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