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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规划局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371/2011-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规组〔2011〕4号
发布机构:
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11-11-15
发布日期:
2011-11-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规划局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溧阳市规划局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通知
溧规组〔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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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溧阳市规划局党组文件
溧规组〔2011〕4号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程序规范、决策民主、科学,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溧阳市委《关于印发《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专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溧委办[2011]8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局自身实际,特制定溧阳市规划局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特此通知。
附:溧阳市规划局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溧阳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报:市委组织部
附:
溧阳市规划局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议、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在本局的贯彻落实。
2、讨论研究规划局系统的政治、文化、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3、研究贯彻实施国务院、省、市等上级政府指示中有关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确保上级指示在本局顺利贯彻实施。
4、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全局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妥善解决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中的政策性、倾向性问题。
5、研究分析全系统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讨论和研究工、青、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措施,提出意见。
6、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讨论和研究上级党委明确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和党组书记认为需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局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确定及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等。
4、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研究,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调配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房屋修缮(装潢)及其他重大设备购置。
3、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重大城乡规划方案审批。
4、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城乡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的支出。
2、本单位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事项。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如涉及到党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回避。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研究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情况确定。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书记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如无限时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由办公室做好记录,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办公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4、党组成员在下基层检查工作或调查研究和其他活动中,可在上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允许发表个人意见。但代表党组发表涉及全局性工作的讲话和文章,应经党组同意。
5、党组成员对自己分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大胆地处理和解决,在贯彻党组决策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而造成决策无法实施时,应及时提请党组会议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召集临时碰头会作适当调整。书记要加强对党组研究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局办公室应对局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局党组应督促各科室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监督。
四、定期报告
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对前半年实施“三重一大”工作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实施情况报市委组织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与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没有执行“三重一大”工作制度或违反程序,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领导班子成员在决策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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