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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
现将《戴埠镇省级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建设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戴埠镇省级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建设资金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省级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工作,切实规范建设资金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范围
1、国家、省和常州市下拨资金。
2、市、镇配套资金。
3、村自筹资金。
二、工程管理
1、镇成立由村、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工程实施必须依据建设部门批准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整治试点的具体施工方案和工程量,须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
4、对单项工程超过5万元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须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所有工程必须严格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镇政府负责对合同的监证管理工作,并在财政所备案。
6、成立村民代表工程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等工作。
三、资金和财务管理
1、省级村庄建设环境整治试点工作实施项目法人制,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2、开设《省级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工作》资金专户,专户设在镇财政所,涉及到建设资金一律纳入专户管理。
3、所涉及建设资金严格执行报帐管理制度,实行报帐结算。验收合格后,附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合法的有效的报帐凭据,经经办人员、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后,从专户中拨付资金。
4、提取工程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限2年。保质期内出现质量等问题由施工方负责。
5、所涉及建设资金报帐资料应完整保存备查,并接受专项审计。
6、所有的工程票据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
7、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年内按50%、30%和20%进行付款。
四、其他
1、工程项目必须实行保证金制度,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应交的保证金数额。
2、对所有涉及的有关材料要认真保管,以备查用、归档,验收结束后,整治方案、合同、结算单、验收单一式三份,提交镇政府一份归档备案。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出现有不正当行为和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负责,政府和村委不承担任何政治和经济责任。
4、对以上未及的事项,须由项目法人向政府领导汇报后,方可实施。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