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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州市教育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现将溧阳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及我局受理权限内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种类及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12年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持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见附件三,须附学业成绩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受理权限
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咨询和申请;溧阳市教育局负责本市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接受咨询和申请。
四、工作安排
1.咨询与报名(2011年11月底-12月初)
(1)政策咨询。常州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1年11月底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政策咨询活动。咨询电话:常州市教育局85681336、溧阳市教育局87228084、溧阳市教师培训中心87201138。
(2)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日—3日;报名地点:溧阳市教师培训中心(原江苏省溧阳中等专业学校城中校区——建设路58号),报名时需带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正面免冠2寸照4张,报名联系电话:87201138。具体要求见“溧阳教育网”或“常州招考信息网”。 2012年2月25日(周六),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1日前公布考试成绩。
(3)普通话测试报名。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日—3日,报名地点:溧阳市教育局招生自考办公室(溧阳市教育局内),普通话测试站报名咨询电话:87019052。普通话报名需要现场拍照,请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报名手续。
2.申请前准备(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初)
(1)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思想品德鉴定(见附件四)。在职人员的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并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至少一个月);非在职人员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应届毕业生的证明由所在毕业学校院系的党组织提供。
(4)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届时见溧阳教育网通知)。
3.网上申请(2012年3月底)。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溧阳教育网通知。
4.现场审核确认受理(2012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届时见溧阳教育网通知。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2年4月底)。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届时见溧阳教育网通知。
6.资格认定(2012年5月中旬)。
7.证书发放(2012年6月)。
五、有关说明
1. 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指教师资格人员请及时关注常州教育网“公示公告”及(“教育地图”—“人事管理”—“教师资格”栏目)所公布的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信息,不另行告知。本市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以溧阳市教育局公布的信息为准。
2.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没有学过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相适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的申请人,均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江苏省统一考试。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内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3.普通话要求。未年满50周岁的申请人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学科、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苏教语〔2009〕1号)有关精神,如果在高校测试站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时间与当时在读高校学生或高校教师身份不符者,该人员所取得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时不予认可。
4.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见附件五)中选择,当年只能填报一个学科。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小学类除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以外的其他各学科教师资格。
5. 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见附件六)。
六、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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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