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全市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市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11]20号、常教计[20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从2011年春季起免收。
(二)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集中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高中收费标准。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择校生不得收取):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0]14号)文件: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其免收学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课本费(含簿本)预收标准:高一340元、高二300元,高三300元,学期结束多退少补。
(三)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期末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三、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按《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溧价费[2009]75号、溧教财[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管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规定,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