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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201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1-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1〕15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1-02-22
发布日期:
2011-03-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要求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认真做好2010年度检查相关工作
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201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溧民发〔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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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2010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党建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三、年检步骤
1.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福利生产科(民政大楼二楼,电话:87278703)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单位要认真写好年终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为本会的重大学术、开展活动等重大情况。认真详细填好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报业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接到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送的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证书副本及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民办教育机构应同时提交通过当年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各单位要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6.年检工作于2011年6月底前结束。
四、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做好年检申报工作;
2.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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