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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1-0003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1〕61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1-07-05
发布日期:
2011-07-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要求各镇做好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提标的相关工作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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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和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11]4号、常财社[2011]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四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818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454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91元。
一至四级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由市民政部门发给,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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