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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1-0007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1〕114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1-12-01
发布日期:
2011-12-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要求各镇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1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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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省、常州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5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三、农村居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88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843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801元。中央财政负担以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居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溧民发[2011]60号)文件规定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此次不作调整。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镇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一: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一: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
和“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 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
等级
残疾
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补2011年10-12月
备 注
一级
因战
28690
32990
1075
因公
27780
31950
1043
因病
26870
30900
1008
二级
因战
25960
29850
973
因公
24600
28290
923
因病
23680
27230
888
三级
因战
22770
26190
855
因公
21410
24620
803
因病
20040
23050
753
四级
因战
18670
21470
700
因公
16850
19380
633
因病
15490
17810
580
五级
因战
14580
16770
548
因公
12750
14660
478
因病
11840
13620
445
六级
因战
11390
13100
428
因公
10780
12400
405
因病
9110
10480
343
七级
因战
8660
9960
325
因公
7740
8900
290
八级
因战
5470
6290
205
因公
5010
5760
188
九级
因战
4550
5230
170
因公
3640
4190
138
十级
因战
3190
3670
120
因公
2730
3140
103
*两参
人员
2640
300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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