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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32/2011-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司发〔2011〕8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1-03-21
发布日期:
2011-04-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年检注册应具备的条件、送交材料、几点要求
关于开展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溧司发〔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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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1〕8号
各法律服务所:
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厅、市局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1年度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
今年的年度检查注册工作,要全面检查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组成、合伙章程和协议的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和资金留存等情况,不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两险”等情况,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二、年检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能正常开展,并具有“自收、自支、自主运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业务收费能维持法律服务所正常发展。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2、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
三、送交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含上年度工作总结,查找所务管理、业务开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交二份);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3、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复印件,交一份)。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注册登记表》(交三份);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2寸免冠正面蓝底彩照一张。
四、几点要求
1
、精心组织实施。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各所要认真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法规文件,对照规定,自行检查整改。要根据年度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对本所逐人、逐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整改。
2
、认真填报相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按每人3份填报、《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登记表》按每所2份填报、《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和《201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先将本所情况填写好,再上报局公律科。注意所有表中信息、数据要对应统一,特别是本所全部人员个人登记表中业务情况数据要与所登记表中业务情况数据相符合,所有表格都要盖章。
3
、申请执业变更。
执业变更人员需填报《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每人3份),并附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全部办理完结的证明,以及与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4
、新证申领。
对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取得资格,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登记其他条件的人员,在申领新证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材料(见附件5)。
5
、代收的会费。
各所需上交年检、注册费,个人10元/人,单位300元/所。
请各法律服务所接通知后认真做好年检、注册的准备工作,将以上所需材料、会费于3月29日前上报局公律科。
附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情况汇总表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材料列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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