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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32/2011-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司发〔2011〕24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1-08-18
发布日期:
2011-08-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溧司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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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阳 市 司 法 局
溧 阳 市 信 访 局
溧司发〔2011〕24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我市律师队伍在接访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经溧阳市司法局、溧阳市信访局共同协商,研究制定了《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1.2011年下半年律师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日程安排表
2.《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登记表》
3.《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评价表》
溧阳市司法局 溧阳市信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规定
为规范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使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派,配合市领导和信访部门,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政府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二、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钝化矛盾、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政府和信访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为主、律师配合服务为辅的原则。
四、为做好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组建接访调解律师团,并制定值班表,具体安排律师团成员参与市领导的接访工作。
五、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和发生集体上访时参加接访,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市领导和市信访局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市领导交办或市信访局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及时为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及市信访局当好法律参谋。
(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市信访局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接访调解过程,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引导上访群众运用相应的程序和方法解决。
六、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式: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时间为市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周二上午),每次一人(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安排),接待的地点在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先经市信访局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
(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登记表》,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该表一式三份,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律师本人各存一份,市信访局负责存档备查。市信访局填写好《律师参与接待调解工作评价表》,于二日内交市司法局备查。
(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市信访局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市信访局反映,由市信访局妥善处理。
(七)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需归口办理的涉法事项,接待律师说明情况后,由市信访局协调落实归口单位。
(八)对上访群众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律师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
(九)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七、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二)接待律师一律亮牌,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禁用不文明言行,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
(三)律师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告知市信访局。
(四)接待来访群众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在工作中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严禁唆使、组织、参与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七)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与市信访局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八)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当认真对待。个人解答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提交接访调解律师团集体讨论。
(九)律师在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信访人,只能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八、 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九、本规定由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律师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日程安排表
领导姓名
接待日期
律师姓名及单位
盛建良
7月5日、9月20日、11月15日
蒋建平(天目湖律师所)
苏江华
7月19日、10月11日、12月13日
宋永新(常明律师所)
崔国伟
8月23日
史 俊(立洋律师所)
袁再保
11月22日
荀云琴(方直律师所)
汤如军
9月27日
卢天明(卢天明律师所)
杨 琪
10月25日
李金龙(名扬律师所)
闵建平
11月8日
吴富春(平凌律师所)
夏国浩
8月9日、11月29日
翁昊俊(翁昊俊律师所)
周卫中
11月1日
谈永斌(常明律师所)
张 超
8月30日
蒋为民(天目湖律师所)
邵钦华
7月26日、10月18日
陆少杰(方直律师所)
张 宇
12月27日
张 勇(卢天明律师所)
彭 峻
9月13日、12月20日
夏志勇(立洋律师所)
唐华新
8月2日
姜为群(名扬律师所)
张爱文
9月6日
王云康(天目湖律师所)
张培忠
7月12日、12月6日
彭富根(常明律师所)
蔡金龙
8月16日
江慧彬(天目湖律师所)
附件二:
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登记表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信访局
值班领导
来访群众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 生年 月
民族
户籍所在地
邮 编
现 住 址
邮 编
工作单位
联 系
电 话
工作状况
身份证号码
同来人数
来访事由
去何部门反映过
来
访
代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备 注
反映主要内容:
律师建议:
律师签字:
接访领导指示: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三:
溧阳市律师参与接访调解工作评价表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信访局值班领导
接访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当日表现情况
服务态度
服务质量
服务能力
协作意识
工作纪律
作息时间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高 □
中 □
一般 □
强 □
较强 □
一般 □
强 □
一般 □
差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准时 □
有早退 □
有迟到 □
综合评价情况:
(信访局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应当由市信访局填写签章后,交市司法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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