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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1-0005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11〕7号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2011-01-20 发布日期:2011-01-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1〕7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市各有关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人社规〔2011〕1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14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93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9.2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5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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