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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1-0002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11〕85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1-06-07
发布日期:
2011-06-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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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人社发〔2011〕8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现将《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做好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工作。同时要加大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细化措施,方便用人单位查询和申报享受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附件: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溧政发 〔2010〕76号)文件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二、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计划生育协管员、交通协警员、暂住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党建指导员、工会指导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由街道主管的实行按户收费的新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
(三)其他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今后在市人社、财政部门认定过程中逐步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继续执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优先使用下岗失业人员的通知》(常政办发〔2003〕9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
四、就业困难对象范围按《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包括“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双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的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它人员。
就业困难对象的确定应由本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公示,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市人社部门认定。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1.用人单位申报。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填写《溧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申报公益性岗位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申报岗位认定,但需提交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对于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不具备社会保险参保主体资格的,可以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创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方式来申报公益性岗位。但需提交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提供公益性岗位的街道、社区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2.申报受理单位核实、公示、汇总。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应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汇总。
3.市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并公布。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半年度对市公益性岗位的申报进行认定,并将市公益性岗位认定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不予认定的单位、岗位应由原受理单位及时将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有关扶持措施
1.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办法按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岗位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但劳务派遣公司、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可在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对岗位补贴的使用作明确约定。
3.其他扶持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扶持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报告。对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已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涉及的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招、退工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每季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如实申报增、减情况。
2.同一单位岗位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进行申报。对市人社、财政部门已认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如申报岗位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申报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其中:已申报的岗位性质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或岗位灭失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对有关单位公益性岗位变化情况认定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定期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3.加强基础管理。市人社部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申报单位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应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联网,同时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结束等情况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书面记载。
4.加强日常核查。对已认定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社、财政部门定期对各辖区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严肃财经纪律。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台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6.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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