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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1-0003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11〕95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1-07-07
发布日期:
2011-07-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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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人社发〔2011〕95号
各用人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从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行为
尚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规定的证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规定的证件到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在市内成建制转移的,由社保中心依据相应资料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社会保险原登记的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及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为其缴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当月招收的职工,因无上月工资,其缴费工资在办理社会保险增员首次申报时可暂按不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一月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如实向社保中心申报(附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台账和工资月报或财务月报),填写《溧阳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确定下一月度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保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缴费工资后,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原申报数额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应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真实准确,并经职工本人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四、落实相关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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