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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解决溧阳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1-0004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11〕173号 溧财社〔2011〕11 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1-12-16
发布日期:
2011-12-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关于解决溧阳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溧人社发〔2011〕173号 溧财社〔201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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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缴对象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有下列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 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2. 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工作过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刑除外);
4. 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我市城镇户籍人员是指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且现为我市户籍人员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后外地迁入的城镇户籍人员。
我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人员需提出申请。
1.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到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其中2011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确定(按周岁计算),最多减少不超过1万元。
上述补缴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2011年12月31日尚未到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到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向前推算(例:某男,56周岁,距到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一次性补缴部分(含利息),视同当年到账,但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为2010年往前各社保年度所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3. 已参保缴费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为15年减去至到龄时累计不间断缴费年限的差额年限。补缴年限从2010年12月起向前推算,不得重复缴费。
4. 曾参加过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我市户籍人员,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经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5.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1. 2011年12月31日前到龄,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缴费的未参保人员,一律以2011年12月作为退休年月,以其2011年12月31日时的年龄(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档计算),按下表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
(周岁)
基本养老金水平(元)
年龄
(周岁)
基本养老金水平(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3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周岁及以上
937.8
2. 2012年1月1日后到龄、按本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到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
3. 按本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已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到龄的,从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龄的,从到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2011年12月31日前到龄且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中,如1986年12月31日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一年视同缴费年限增发30元/月基本养老金,不满一年的折算成年计算。
1. 曾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的国家正式职工,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严格审查后认定。
2.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 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插队时间的认定从户口迁到农村开始,至户口从农村迁回城市为止(原则上不超过1981年12月31日)。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到现户籍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镇人社中心,下同)领取并填写《溧阳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简称《补缴审核表》,下同),其中申请人属原在国有、县属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到其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公安户政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其户籍情况审核签章后,携带以下材料报户籍所在镇人社中心或主管部门:
1.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有关工作经历、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原始档案资料;
4. 已参保人员需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镇人社中心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后将原件退还本人,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
(二)初审和复审
1. 镇人社中心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补缴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在通过初审者的《补缴审核表》上盖章,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2.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申请人的补缴资格进行复审。如申请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核定。
(三)参保和补缴
市社保中心根据审核通过人员的情况,在对应单位中生成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已参保人员不需要生成),然后核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申请人凭审核盖章的《补缴审核表》,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待遇审核和发放
1. 申请人凭《补缴审核表》到市人社局办理退休待遇核定,领取《职工退休养老证》。
2.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职工退休养老证》于次月10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存折。
六、其他问题
1.原行业统筹单位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中,2011年12月31日前到龄的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补缴以及领取待遇手续。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从享受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费等社会保障待遇。
3.关于工作经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的其它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4. 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5.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措施,补缴截止时间按照省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的,延长至2012年3月31日前办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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