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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溧阳市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971/2011-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2011〕26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11-04-12
发布日期:
2011-04-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通知制定
关于加强溧阳市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溧建〔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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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规划局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溧建〔2011〕26号
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规范我市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积极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溧阳市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域范围内所有住宅区(包括政府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在住宅区内建设的道路(含园路、人行道等)、燃气、供水、排水(雨污)、环卫、绿化、路灯、安全技监、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
三、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应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四、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将与燃气、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专业单位,建立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对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联合商讨、督查。
五、住宅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将会同各基础设施专业单位,对各项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及标准提出书面意见,并在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和规划建设条件中加以落实,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关于配套基础设施的的各项要求。
六、住宅区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同时上报经各专业单位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的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评审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邀请各专业单位参与。开发企业应根据审查通过的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七、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部门应严格做好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等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及各专业单位,共同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八、住宅区公建配套完成情况检查前,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交各项配套基础设施的单项专业验收合格证明和《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单项专业验收一览表》。
九、住宅区公建配套完成情况检查时,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将邀请各专业单位联合开展检查工作,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查看现场等方式,对住宅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检查评定意见。
经检查,配套基础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已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建设部门出具《住宅区公建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作为办理土地、房产等有关权属登记的依据之一。
经检查,配套基础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建成或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直至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具《住宅区公建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出让的住宅建设项目,尚未验收交付使用的,按本通知执行。商业、办公地块参照本通知执行。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规划局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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