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971/2011-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2011〕52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11-06-27
发布日期:
2011-06-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溧建〔2011〕52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建〔201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溧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溧政规发〔2011〕03号?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现就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500元。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160元,每户不低于16000元;
?2?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1—5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96元,每户不低于9600元;
?3?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1—6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48元,每户不低于48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210元,每户不低于21000元;
(2)非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70元,每户不低于14000元;
以上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1?市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2?市区四至六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2. 非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1)营业用房
①市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30元;
②市区四至六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
(2)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
①市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
②市区四至六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3)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
①市区一至三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8元;
②市区四至六类区位,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自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费:
(1)对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费;
(2)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五、电话移位补助费208元?部,宽带接入使用费200元,空调移位补助200元?台?立式空调250元?台?,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电话、空调移位补助费按两次结算。
六、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民用管道燃气实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补贴按照溧价管〔2000〕169号和〔2009〕溧价费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房有线电视初装费标准按11元??且不低于400元?户;民用管道燃气实施工程安装费标准按32元??且不低于3200元?户。
七、因房屋征收造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厂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八、因房屋征收产行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水表每只60元、电表每只60元,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被征收人的电表增容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
九、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登记费由征收部门按80元/户予以补偿。
十、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2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一一年 六月二十七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