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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行业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1-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1〕66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1-03-02
发布日期:
2011-03-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行业价格行为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场超市行业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溧发改〔2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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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商场超市: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商场超市行业价格行为监管,有效制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服务进超市,治价惠民促和谐”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场超市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商场超市行业的价格行为服务和监管力度。全市商场超市经营者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商场超市经营者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抵制和反对利用明码标价和其他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坚持公开、公平、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2、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3、规范价格广告宣传用语。通过公共媒体、横幅或在店堂内外开展的价格广告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宣传内容,不得夸大优惠。
4、正确使用降价标示。在降价销售商品时,要正确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三十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如以各种原因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降价前的交易票据,其所标原价将视同虚构价格处理。
5、清晰标明赠售活动内容。开展(赠、送、返)商品销售和服务活动时,要将附加或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折扣手段和模糊赠售活动搞商业促销,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和虚假的价格承诺欺骗消费者。
6、强化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置价格咨询服务台,配备专(兼)职价格工作人员,建立价格管理台账制度,公布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正确、合理使用经营者的定价权,运用合法的市场营销手段,取得经济效益和诚信经营双赢。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我委将认真贯彻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商场超市行业价格政策的服务和指导,创新服务方式,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深入一线,积极做好价格宣传、价格咨询、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我委将建立大型商场超市挂钩联系制度,在商场超市设立“价格服务联络点”,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全员参与,定点挂钩联系商场超市,实行轮值制,定期或不定期赴现场办公,为商场超市提供价格服务,为消费者畅通投诉渠道,同时,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扩大价格服务的影响力。
我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依据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抄 送: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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