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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发布《溧阳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1-0007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1〕430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1-12-13
发布日期:
2011-12-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溧阳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溧发改〔201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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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住建委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溧政办发[2011]139号)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切实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发布《溧阳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为保护房屋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免受损坏,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不超过一年的房屋装修保证金,其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600元/户,超过144平方米(含)以上的1000元/户。房屋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未受到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退还;若受到损坏,应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其费用在装修保证金中抵付,余额部分必须在三个月内全部退还。装修保证金必须在一年之内全部退清。
二、物业公共服务费以住宅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无产权的辅房、车库以使用面积为计费依据,在不超过核定标准50%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三、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溧阳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doc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 送: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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