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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1-0008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1〕448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1-12-29
发布日期:
2011-12-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溧发改〔201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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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方便群众生活,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和安全,促进和谐小区建设,经研究,就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住宅小区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项目,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统一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自行车:9元/辆、月;
2、轻骑、电动自行车:16元/、月;
3、二轮摩托车:25元/辆、月;
4、小三轮车和残疾人车:14元/辆、月;
5、车辆临时停放:自行车0.5元/辆、次;其他车辆1元/辆、次;
三、电动自行车等电瓶充电收费。停车库(棚)管理单位为车主提供电瓶充电服务,是满足车主需要或接受车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库(棚)管理单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自主确定。各停车库(棚)管理单位应遵循车主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电瓶充电的管理,确保停车库(棚)和车辆的安全。
四、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市发改委统一式样(统一公示式样附后),由各停车库(棚)管理单位按规定式样制作后在停车库(棚)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收费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希各停车库(棚)管理单位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
溧阳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库(棚)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
停车库(棚)管理单位: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自行车
9
元/辆、月
溧发改(2011)448号
轻骑、电动自行车
16
元/辆、月
二轮摩托车
25
元/辆、月
小三轮车
14
元/辆、月
残疾人车
车辆临时停放
自行车
0.5
元/辆、次
其他车辆
1
元/辆、次
电动车充电
按双方签订协议价执行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溧阳市发改委监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政府办、住建委、城管局、各镇价格监督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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