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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05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1〕3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1-03-15
发布日期:
2011-03-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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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通知》(常政发〔2008〕136号)、《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1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提出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企业,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将2011年、2012年作为扩面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根据“广覆盖、低门槛、先进入、后提高”的原则,各企业单位可以先按照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个人各按10%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全员缴存暂时不成熟的企业,也可以先在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已参加社保的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门槛、低标准进入,以后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逐步全员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溧阳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溧阳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如改制后中断缴存的,应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溧阳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
四、企业连续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一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溧阳分中心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在职职工所有,并依法享有提取和使用权。
六、公积金溧阳分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要加强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扩面工作的紧迫性,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常州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的要求,定期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各类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七、市发改、经信、工商、财政、税务、人社、住建、质监、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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