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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09〕919号)和常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常发改〔2010〕340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工作实质、意义
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是指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以促进本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效率提高。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的实质是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行业和产业链整合,推动资金、科技、信息等资源向重点优势企业集中,从而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做大做强服务业,提升制造业水平;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壮大地方财力。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原则。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政策引导,通过算账对比、实例分析,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二)循序渐进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律,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针对服务配套的水平和层次,通过选择典型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三)注重实效原则。通过非核心业务分离,使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地方可用财力增长;同时按照“分离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分离后服务企业的整合培育和整体提升。
(四)内外结合原则。根据分离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可采用自行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型企业两种模式。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推进对象,以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企业为分离发展重点方向,有重点、分层次、有序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分离、融合、发展一批组织结构完备、运行机制规范、市场竞争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试点目标:2011年,选择15--20家各种类型的典型企业,开展多种分离方式试点,形成较为系统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主辅分离政策和全面推进主辅分离工作打下基础。
四、重点方向
(一)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对现有企业中的研发机构与核心业务进行分业经营,将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从主体剥离,组建专业化的具有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检验检测、工业设计、节能环保功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服务实体,对外提供科技(产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开票,单独缴税。分离后为其母公司提供服务时,由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新企业开具发票。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技研发业务或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对现有企业中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未与核心业务分离的,可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重点对象是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等物流能力的企业。
(三)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第三方贸易。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整合资源,组建独立经营并能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完善的综合型大企业集团。
(五)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鼓励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环节分离,打造一批高层次、高附加值的设计策划企业。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大企业集团。
(六)分离发展其他服务。鼓励企业将生产环节中其他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服务进行分离,培育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专业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健全工作机构,完善推进机制。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国土等部门派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企业主辅分离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发改委为牵头部门,负责整体协调推进工作;经信局负责联系工业企业及政策宣传;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安排,落实补助政策;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前期辅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拟定分离方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局负责分离企业的注册登记;国土资源局负责分离企业需新用土地的计划安排;其它涉及推进主辅分离工作的部门,要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支持企业分离发展。
2.优化服务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大力支持由实施主辅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其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手续时,享受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二)完善政策措施
1.财税优惠政策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中投入较大的,市政府在安排每年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优先给予扶持。
在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对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对整体转型或分离后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因主辅分离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主体企业。
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土地优惠政策
对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
鼓励企业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以上方式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3.其他优惠政策
为使分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不增加运营成本,其使用的水、电、气价格仍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六、附则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财政补助政策,由财政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二)本通知中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不重复享受,取最高补助额。
(三)本通知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解释。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