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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各项重点交通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和常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交通工程所涉征(租)用土地、房屋拆迁、杆(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研究、预可、工可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积极向上争取,努力把我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省(市)项目,并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做好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含拆迁安置用地)工作,并及时完成土地勘界、测量、认定等工作,做到依法用地;
(三)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所涉拆迁安置用地、沿线各类杆(管)线提出规划意见,确定杆(管)线迁移路由;
(四)市水利(水务)部门会同项目所涉沿线镇做好建设项目沿线水利配套设施的调整方案;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征租用地、房屋拆迁、取(弃)土用地提供、附着物赔(补)偿等建设前期工作, 组织实施水利配套设施建设;
(六)电力、通信、燃气、水务等杆(管)线部门负责各自所属或代管的杆(管)线、光缆迁移等工作;人武部负责对上协调军用、国防光缆的迁移工作;
(七)林业部门负责项目所涉林地的审批及林木砍伐手续的办理。
二、进一步明确前期政策,做实具体工作
重点交通工程前期工作除以下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外,其他工作原则上继续参照《市政府关于做好交通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溧政发〔2009〕47号)执行,高速公路前期工作不在此列。
(一)土地征租。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主线范围内对下应支付的土地补偿,按苏政办发〔2005〕125号文件标准确定的青苗补偿、两特养殖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完成并经相关机构审计确认后,市承担70%,镇承担30%;国有、集体土地及承包土地集体留成部分由所在镇负责;道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土地征(租)用所需资金由所在镇承担。
(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可采用自拆自建、统拆自建、统拆统建等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具体采用方式由所在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安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溧城镇城区范围房屋拆迁补偿经费按原政策执行;其他镇房屋拆迁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市按自拆自建标准70%承担拆迁安置补偿经费,不足部分由各镇自行承担;市承担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在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完毕并经相关机构审计认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先拨付拆迁补偿款的50%,待房屋拆迁完毕、土地交付时由市交通运输局付清全部拆迁补偿款。
(三)杆(管)线迁移。电力、通信、燃气、水务等地上杆线、地下管线迁移,由各所属部门、代管单位和各相关镇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设计要求负责迁移到位,所需费用由所属部门、代管单位及所在镇自行解决。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各杆(管)线部门工程量大小、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等,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杆(管)线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幅度按苏政办发〔2005〕125号文杆(管)线迁移补偿标准的30%计算。
(四)取土坑、临时用地。各镇要及时就近足量落实工程建设取土或临时用地。取土坑补偿费市定额补助6000元/亩或3元/m3;临时用地补助费按1600元/亩·年定额补助,青苗一次性补偿120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及上述不足部分由各镇自行解决。
(五)水利配套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向上争取水利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所在各镇用于水利配套设施的建设,不足部分由各镇自行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考核力度
各镇及市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费。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动过问,分管领导应具体负责、亲力亲为,切实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立足本职,按照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市政府将结合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与沿线各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前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交地等前期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前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镇年度考核范围。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