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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19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1〕15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1-12-26
发布日期:
2011-12-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溧政发〔201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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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2008年1月1日以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及其他持证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11〕23号)和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二)户籍在本市,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无业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城镇无业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人员已死亡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对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地税部门代征;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特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及年满60周岁持证城镇无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可以于退休手续办理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请地税部门代征的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和年满60周岁持证城镇无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或《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户籍在外省市的(溧阳市以外),到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挂靠的职介所(含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4.持证退休人员和年满60周岁持证城镇无业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上述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
1.初审。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和年满60周岁持证城镇无业人员,由村(居)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或《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户口在外省市的,由相关镇计生办审核),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在申报表相应栏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2.复核。各镇计生办对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报市人口计生局。
3.汇总。市人口计生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属于企业发放的,市人口计生局于次年4月底前将《溧阳市享受一次性奖励委托代征代发花名册》以电子表格和纸质形式报地税部门。
(三)发放
1.凡属企业未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后缴入市一次性奖励金专户逐步发放。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和年满60周岁持证城镇无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从2014年起逐步兑现。
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企业未支付,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及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委托市社保中心发放。已死亡的,从市一次性奖励金专户中将奖励金划拨到市人口计生局,由市人口计生局发放给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年满60周岁持证城镇无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也从市一次性奖励金专户中列支,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
四、组织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作为实施一次性奖励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掌握一次性奖励工作动态,及时收集、研究、协调、解决一次性奖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市人口计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市地税部门要及时征缴一次性奖励金;市监察、审计、经信、总工会等部门要做好监督、维权等工作,督促企业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配合地税部门的代征工作,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逐级反映一次性奖励实施工作遇到的问题。市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热线电话要认真记录并反馈群众反映的情况,确保一次性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相关规定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省政府和常州市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和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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