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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5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12-09
发布日期:
2011-01-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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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钢铁行业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钢铁行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分类指导,不断规范和促进我市钢铁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使全市钢铁行业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目标任务
全市钢铁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坚决杜绝生产“地条钢”产品;坚决杜绝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坚决杜绝化学成分、物理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建筑用钢材出厂;全市建筑用钢材标注标识规范化程度有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钢材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特别是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生产“地条钢”产品违法行为。对生产“地条钢”产品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查处。
(三)加大对钢材产品出厂的监管力度。企业必须完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检验手段,对出厂的产品要做到批批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同时加强企业出厂产品标识标注的管理,出厂产品的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积极鼓励企业借助社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来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针对我市钢铁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较弱的现状,鼓励企业联系检验能力较强的技术机构,互相合作,严把原材料进厂和成品出厂关,加强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市经信局、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扶持钢铁企业的发展,引导企业守法生产,形成全社会重视产品质量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对钢材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监督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发现有违法违规“前科”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必要时依法停业整顿,并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牢固树立从源头抓质量的指导思想。企业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完善和规范产品出厂检验规程,强化内部监管手段,提高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要借助社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来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四)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生产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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