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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6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12-24
发布日期:
2011-01-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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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巩固村庄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垃圾统筹处理成果,完善管理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和群众卫生习惯,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镇(含被撤并的乡镇集镇所在地)、园区、村庄、道路、河塘等农村大环境卫生。
(二)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
(三)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二、考核方法
按季实行百分制考核,加权形成全年总分,考核结果作为市对镇级目标管理考核和下拨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镇级考核由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公室组织,行政村考核由各镇组织,市组织抽查。市每季度至少分别对镇、村定期考核和抽查暗访一次;镇对村每季度至少定期考核一次、每月暗访考核一次;村对保洁人员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具体办法由各镇自定。
三、考核奖惩
(一)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年考核得分85分(含85分)为合格,市财政分别实行以奖代补:“五化三有”村3万元,“三清一绿”村2万元,镇财政按1:1匹配。补助以2009年合并后的行政村为单位,就高不重复;85分以下为不合格村,将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扣除当年度市以奖代补资金。
(二)城乡生活垃圾统筹处理工作。市政府每年对各镇下达年度生活垃圾收运任务指标。完成市生活垃圾收运指标且年度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免收市垃圾处理费;未完成生活垃圾收运指标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垃圾处理费按30元/吨收取。季度考核得分每次都在80分以下的,全年罚款5万元。具体由市城管局组织考核,经费按原渠道结算。
(三)镇级大环境卫生管理。年终根据各镇年度考核总分排名情况,分档给予奖励。
(四)结算方式:村庄环境卫生以奖代补助资金实行“逐级预拨,年终结算”的方法,考核经费由市财政于年初和年中分别预拨一半,镇对村根据季度考核结果下拨经费,年终根据市、镇考核结果结算奖惩,并实行硬结账。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公室,与市委农工办合署办公,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各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可与相关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镇的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各行政村明确一名干部专抓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辖区检查考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委农工办负责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总牵头、总协调、总扎口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各镇、市住建委、城管局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农村污水处理率;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河塘疏浚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镇、村建设和秸秆禁烧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农村户用沼气“一池三改”、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整治并会同市环保局做好秸杆禁烧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内河航道沿线和国、省、县道的环境卫生及绿化美化工作。
各镇镇长是本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制订道路及河塘日常保洁、绿化管护、垃圾清运等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保洁员队伍是关键,各镇要根据农村大环境卫生管理的特点,配足专职环卫作业人员;各行政村按农村人口每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对每个保洁员要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其工作职责、责任区域和工作标准,并公示上墙,接受监督;同时,要合理确定各类保洁人员工资报酬,并做到按月发放。
(三)经费保障到位。市、镇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建立稳步增长机制;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资;对享受保洁服务的单位和住户,可参照城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要通过壮大村集体自身经济实力、村企结对挂钩等途径筹措建设管理资金;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
此考核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溧政办发〔2009〕109号和溧政办发〔2010〕39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细则(镇级)
2.溧阳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细则(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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