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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5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12-13
发布日期:
2011-01-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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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公安局、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 市公安局 市住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12月)
为加大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增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功能,提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推进平安溧阳建设,根据江苏省综治办、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综治办〔2010〕100号)、常州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2008〕209号)、中共溧阳市委办公室、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改造和建设实施方案》(溧委办〔200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深入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要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模、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一)严格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和视频监控中心等。主要包括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含门禁系统)、家庭防盗报警系统(含紧急求助装置)、电子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及治安值班室等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必须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等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
(二)坚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实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规划局应在地块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载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地块出让后,市规划局在制定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对照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标准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内容及要求在规划设计要求中载明,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小区详细规划时,严格按设计要求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小区同步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审核并通过评审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图的设计文件报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三)严格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必须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小区同步建设,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且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内容。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出具变更设计申请及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施工工程质量,所用设备、系统产品质量,由市住建委质监站负责,在施工的不同阶段,质监站要联合市综治办、公安局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开发商和建筑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图纸,使安全防范设施少建、漏建或不按图纸建,市住建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抄送市公安局及时处理。对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由市公安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认真组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单项验收。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必须对安全防范设施先进行验收。具体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综治办、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由市综治办建立技术专家库)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有关要求,联合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验收。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分项工程,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鉴定评价,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申请复验至合格。验收通过并符合规定要求方可交付使用,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未通过合格验收前,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一)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技防与人防有机结合,确保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发挥作用。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技防设施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合理使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统一管理。
(二)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保养和维护。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出现故障及时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对安全防范设施日常保养和维护的义务。实施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的,专业公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技术力量,并应签定委托合同。对破坏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和落实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运行维护资金。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属于住宅公用设施(设备)的,其建设费用纳入住宅建设成本。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技防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可以列入物业服务费,技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安全防范水平。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新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要认真检查、维护养护,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反映,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设施的完好。
三、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戴忠平担任,副组长由市综治办副主任万炳松、市公安局副局长史晓春、市住建委副主任王建芝、市规划局副局长张晓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俊华担任,市综治办、公安局、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领导小组定期交流情况,互通信息,并负责检查督促本意见的贯彻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
各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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