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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实行补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6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12-28
发布日期:
2011-01-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实行补贴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实行补贴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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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实行补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均补贴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1.城乡居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市“三无”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7.享受民政生活救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补贴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
2.补贴市殡仪馆提供的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50元;
3.补贴市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整理费250元;
4.补贴市殡仪馆提供的综合服务费150元;
5.补贴市殡仪馆提供的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80元/天);
6.补贴市殡仪馆提供的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实际消费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90元/具(节余不返),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办人自理。
三、办理程序及经费渠道
1.提供资料。一是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火化发票等。二是补贴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是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待抚恤证等相关证件。
2.办理程序。属以上规定范围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凭死者相关证件及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火化发票等相关资料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办办理核报手续,由镇财政所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如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死亡和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凭死者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及相关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火化发票等相关资料,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办办理核报手续,由镇财政所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
3.经费渠道。属以上规定范围的人员死亡后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补贴由各镇民政办和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当年12月底各镇民政办会同财政所将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对象的汇总表(须附享受对象的证件复印件或镇民政办证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各镇财政所。
四、实施时间
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溧阳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
补贴申请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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