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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03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1〕11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1-01-31 发布日期:2011-0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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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农工办  民政局  财政局  人社局
(2011年1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27号)及《贯彻〈关于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操作办法》(常工发〔2010〕42号)文件精神,关心关爱劳动模范的生活,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模范及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身份的确认
  (一)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身份的确认,按《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改善和提高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溧政发〔2006〕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溧政发〔2006〕217号文件规定以外可享受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对象,按以下办法确认:常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且表彰文件中有明确的“享受ⅹ级劳动模范待遇”(或另有补充规定享受ⅹ级劳动模范待遇)者;省级机关以上各部门联合原人事部门现人社部门表彰的综合先进,且表彰文件中有明确的“享受ⅹ级劳动模范待遇”(或另有补充规定享受ⅹ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享受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身份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最终确认。
  二、完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对已退休及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农民常州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常州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经费开支仍按溧政发〔2006〕217号文件执行。
  三、建立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收入困难补助:
  (一)在职、在岗(含下岗再就业)劳动模范,其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
  (二)失业(含灵活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及经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模范,其生活补助、收入等总和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按我市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已退休的劳动模范,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四)本人属二级以上残疾或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包括农村低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零工收入等)仍低于我市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全国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执行后,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上述办法实施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劳动模范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常州市级劳动模范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未使用完,结转下年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帮扶补助:
  (一)家庭遭遇意外灾害,致使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视受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补助;
  (二)本人患重大疾病,年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凭有效证明、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五、建立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制度
  全国劳动模范每年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年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500元,所需资金由上级总工会下拨。常州市级劳动模范每年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300元,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六、建立劳动模范档案
  市总工会统一建立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管理软件电子档案。再交市人社局、农工办、财政局、民政局备份。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应及时更新信息。
  七、申报审核程序
  (一)每年5-6月为上年度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期:
  1.在岗、在职(含下岗再就业)劳动模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工资、奖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如实提供申请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证明(下岗再就业劳动模范还要提供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交纳养老保险等证明),经所属镇或主管部门工会审核确认;再将申报资料报市总工会复核。
  2.失业(含灵活就业)、已退休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经所属镇或主管部门工会审核确认,同时附报上年12月份领取的养老金记录复印件或生活补助等如实反映收入情况的凭证资料,再将申报资料报市总工会复核。
  3.农民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村或社区提出申请,经所属镇审核确认,同时附报上年能如实反映收入情况的凭证资料,再将申报资料报市委农工办复核。
  4.以上申请补助的劳动模范对象需经市总工会、农工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后,于7月份组织开展公示工作,其中:在职在岗(含下岗再就业)劳动模范在本单位公示,其余劳动模范均在社区或村公示;8月份在市级媒体再次进行公示。
  (二)每年5-6月为上年度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申报期,在岗、在职(含下岗再就业)劳动模范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映符合困难条件的证明材料,再经所属镇或主管部门工会审核确认;失业(含灵活就业)、已退休、农民劳动模范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反映符合困难条件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报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审批。
  (三)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市总工会按建档劳动模范分城市口、农口分别制作名册清单,由市总工会、农工办按分工分别发放。
  (四)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当年逾期申请的,一律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对象,并不予补发。
  八、经费申请和拨付
  每年的1月初,市总工会根据建档的常州市级劳动模范名单编制《常州市级劳模春节慰问金发放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财政局于1月中旬将所需资金划拨市总工会。每年8月底前,市总工会汇总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金测算数,向市财政局提出划拨经费申请,并同时附报《劳模待遇汇总表》、《低收入劳模补助金发放表》、《特困劳模补助金发放表》及相关的审核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拨市总工会,再由市总工会、农工办按分工分别发放。
  九、发放办法
  (一)每年1月底发放常州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其中,城市口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农口劳动模范由市委农工办负责发放。
  (二)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城市口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农口劳动模范由市委农工办负责发放,并于每年9月份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审批并发放。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后,另行解释或补充规定。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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