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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 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1-0007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1〕3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1-03-18 发布日期:2011-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 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 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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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实效性,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和原则
  (一)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二)专项规划编制的原则。一是坚持履行公共职能和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属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起主导作用的领域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属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主导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编专项规划。二是坚持解决重大问题的原则,对事关全市“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项规划。三是坚持符合公共财政方向的原则,在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领域,以及需要政府集中较大财力建设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分类
  按照上述编制领域和原则,根据各专项规划的性质和特点,全市“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两类:
  (一)重点专项规划。主要涉及综合性产业发展、重要民生改善、资源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见附件),由市政府审批下发。
  (二)一般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专项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子规划,由市发改委和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
  根据市“十二五”规划编制进度安排,专项规划应于2011年7月底前全部编制完成并批准下发。具体编制阶段如下:
  (一)2011年4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初稿,征求有关专家、各镇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2011年5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2011年7月底前,重点专项规划完成修改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经审议后下发。
  四、“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
  (一)已经审批同意下发的“十二五”各专项规划,可不再另行编制。除附件中载明的各专项规划之外,如确需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各部门可根据上级要求或我市实际情况,经同意后编制。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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