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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08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1〕4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1-04-15
发布日期:
2011-04-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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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溧阳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动态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静态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二)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月—2011年3月,开展普查方案编制、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2.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4月—2011年12月,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
3.填表上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开展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等工作。
4.汇总发布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开展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等工作。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文局及10个镇为成员单位。
(二)工作机构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普办”)。市水普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本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及技术规范。
3.组织开展普查宣传报道和普查人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
4.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建立普查档案,负责软件开发应用和数据库的建设。
6.负责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7.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成果,组织总结表彰和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8.承办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镇也要相应成立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具体工作班子,抽调专门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要按照市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镇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清查调查、资料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各专项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全力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普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文件下发,抓好各部门协调和分工落实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水利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配合市水普办制定宣传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经信局协助做好二、三产业普查工作及相关普查数据的审核、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水利要素图文资料,参与水土保持普查,审核河湖流域及行政区域边界。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配合做好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普查,比对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市住建委负责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水利要素地形图文资料,参与、配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建筑业用水普查,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市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水利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普查总体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河湖开发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土保持、地下水井、灌区和水利行业能力的普查和成果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农业灌溉面源用水、畜牧用水等普查,比对、分析审核有关普查数据。
市统计局指导开展普查工作,参与普查方案设计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成果数据等普查所需资料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协同水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核定、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参与普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市城管局提供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数据,协助相关普查工作。
(四)普查人员
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根据全市普查工作内容和普查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按照选聘条件和要求,选聘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考核,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普查中,可在镇、村(居)民委员会临时聘用部分基层普查人员。
(五)宣传动员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水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取得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水利局和市委宣传部要高度重视普查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分工,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水利普查工作的始终。
(六)培训
在上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水利普查各专业普查的范围、对象数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科学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数量,组织本地技术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开展培训。
(七)普查对象清查
按照“在地原则”,利用本级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取得的成果和国家分发的1:5万基础普查工作底图、遥感影像等资料,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清普查对象的名称、位置、规模、管理单位、隶属关系等,编制各类水利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
(八)普查数据采集与登记普查表填报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根据编制的普查对象名录底册,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基层填表单位填写普查表(主要针对静态指标)和台账表(主要针对动态指标台账),填表单位要及时将普查表报送普查办。
(九)数据处理与上报
对现场调查采集的数据或基层填表单位填报的普查表和台账表,利用普查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审核,并打印正式普查表反馈至填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最后,根据现场调查人员和基层填表单位确认的普查数据,打印汇总表,由本级普查机构签字盖章,连同基础数据正式上报至上一级水利普查办公室。
(十)数据审核和验收
普查表进行审核、录入、汇总和平衡分析,对逐级上报的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复核、汇总和平衡分析,并通过数据质量抽查,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十一)质量保证
要把确保质量贯穿于水利普查的全过程,确保水利普查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市水普办根据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
要针对普查中每一个环节的进度和质量,加强督查和考核验收。市水普办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十二)其他
在平时普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将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逐一记录下来。建立旬报制度,每旬上报工作进度和问题建议。各阶段普查任务完成后,各级普查机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本次普查的科学性、可行性,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溧阳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流程如下图:
各专业组相关指标协调、衔接
专家组技术指导、论证审查
各专业组相关指标协调、衔接
专家组技术指导、论证审查
四、普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流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六个综合调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一)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是为通过对我市江河湖泊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分布和水文特征状况(基础工作由省普查办具体实施,我市各级予以配合)。
普查内容包括:1.普查流域面积为50km
2
及镇级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和河长,镇级以下河流清查,只统计数量、名称、长度;2.普查常年水面面积在1km
2
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属性、常年水面面积;3.普查流域面积为100km
2
及县级以上河流的流域水系自然特征、水文特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
2
及以上湖泊的形态特征(水深、容积等);4.普查重要区间流域(河段)及一些特殊湖泊等。我省河湖拓展普查对象为:我省乡镇级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流域面积、长度等基本特征;我省常年水面面积0.5km
2
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常年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
(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主要包括清查登记、普查表填报、汇总协调等环节。主要任务是:1.查清我市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工程等八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层信息;2.普查的对象为:市内已建和在建的水利工程,重点清查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工程特性、规模与能力、效益及管理等基本情况,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了解其数量及总体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
3
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
3
以下的水库工程归为塘坝工程调查。
(2)水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容量50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电站,规模以下水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规模标准为过闸流量5m
3
/s,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水闸工程,规模以下(过闸流量1m
3
/s至5m
3
/s)水闸仅查清数量及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
3
/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进行调查。
(4)泵站工程:规模标准为装机流量1m
3
/s或装机功率50kW,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泵站工程,规模以下泵站(含雨污泵站)仅查清数量及装机规模。
(5)引调水工程:跨独立水系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其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
3
/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
3
/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
3
及以上、10万m
3
以下的塘坝,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是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我市经济社会用水状况。
由于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巨大,用水计量尚未普及,不易做到逐个调查,因此将调查对象分为用水大户和一般用水户。用水大户逐一调查,一般用水户采用典型调查的方式推算获得。
1.居民家庭用水户:分城镇与农村各选50户家庭入户调查。
2.灌区:灌溉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灌区。
3.公共供水企业:所有城镇的自来水供水企业;日供水量1000m
3
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企业。
4.工业用水户: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根据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将用水大户的确定标准分为年取水量15万t、10万t和5万t三个档次,自上而下分析县域内年用水量大于等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出则选用该档标准,若不足则降档分析,但最低标准为5万t。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只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用水量、取水量、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5.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重点调查年取水量不小于5万t的第三产业机关及企事业用水大户,对于年取水量在5万t及以上的第三产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水量很多的大城市,可适当提高用水大户的标准。用水大户以外的第三产业用水户进行抽样调查,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确定;建筑业只选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典型调查(一般选取5—10个)。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四)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是全面查清我市江河湖泊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普查内容包括河湖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情况、河流湖泊治理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及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等。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农业取水流量0.20m
3
/s及以上,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
3
及以上)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位置、2011年取水量、取水用途、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
3
及以上的水源地。
3.河湖治理防护工程: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
2
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
2
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湖(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规模标准为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300 m
3
/日或10万m
3
/年以上。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排污口,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及废污水排放量。
(五)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水土保持普查主要是水土保持措施和水蚀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主要由省普查办具体实施,我市各级予以配合)。
1.水土流失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各类治理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的现状,汇总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分布、数量。
(六)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是查清我市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总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包含清查登记、普查表填报、审核汇总等环节。
普查对象和范围:一是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三是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四种。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利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信息名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单位信息名录,通过比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的方式,从中找出符合《水利活动认定表》的单位,生成水利活动单位信息名录。
清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有:1.对下发的《水利单位信息名录底册》进行清查、复核和补充;2.普查员以《单位清查底册》为依据,按照《单位清查表》要求对在册单位逐一清查,填报清查表;3.审核、汇总、录入清查表,编制本级《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4.上报市级普查机构核准。
按“在地原则”,对《行业能力建设普查单位目录》中本地所属单位进行普查。普查表由相应普查单位填报,普查员指导填报。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审查、汇总普查表,并进行上报。
(七)灌区专项普查
普查对象是以有效灌溉面积为标准,将灌区分为2000亩及以上灌区和50亩(包括50亩)至2000亩灌区。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
2000亩及以上灌区:1.基本情况,灌区名称、是否跨县、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设计灌溉面积、总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主管部门,水价与水费等。2.1.0m
3
/s及以上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1.0m
3
/s及以上灌溉渠道名称,渠道功能,渠道过水能力,渠道状况,渠系建筑物数量(水闸、涵洞、渡槽、泵站、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陡坡)。3.3.0m
3
/s及以上排水沟道及建筑物,沟道名称,沟道过水能力,沟道总长度,沟道建筑物数量(水闸、涵洞、泵站、跨沟农桥)。4.1.0m
3
/s以下0.2m
3
/s及以上灌溉渠道、3.0m
3
/s以下0.6m
3
/s及以上排水沟道,渠道功能,流量,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数量(水闸、涵洞、渡槽、泵站、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陡坡)。
50亩至2000亩灌区:查清灌区名称、是否跨县、总灌溉面积、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灌区管理单位名称、隶属关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
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灌区按以下标准界定: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历史上形成的;有统一规划、建设、管理;集中连片。
(八)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1.水井分为机电供水井、人力井、矿泉水井和地热水井四类,普查水井的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重点普查日取水能力在20m
3
机电供水井、矿泉水井、地热水井,逐井详细调查;日取水能力在20m
3
以下的地下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仅调查地下井的数量及取水量。
2.普查日取水能力在0.5万m
3
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查清其数量、分布、取水状况和管理情况。
五、普查成果
(一)各类普查表(清查表、台账表、普查表)汇编资料。
(二)普查汇总表汇编资料。
(三)水利普查工作总结报告。
六、普查经费
全市水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镇两级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方案制订、评审与文件编印,宣传动员与培训,人员聘用、设备购置、软件开发,摸底清查、入户调查、现场核查,数据录入与处理,分析汇总与建档,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和发布等过程的费用。镇级经费主要用于人员聘用、宣传发动和清查调查等。
市水普办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水利普查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0年经费市级财政予以追加,2011和2012年经费分别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工作要求
凡在我市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为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广大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进行专题总结,评比先进,对为普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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