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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溧政规发〔2011〕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年龄段划分和折算补缴
(一)《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被征地人员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以一次性往前折算补缴规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补缴标准按我市企业单位历年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二)2011年4月1日后征地新增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
1.年龄段划分。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
2.折算补缴规定。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上月往前折算补缴《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2011年3月31日前历次征地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
1.年龄段划分。溧政发〔2008〕95号文发布前批准征地的,以2008年7月14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溧政发〔2008〕95号文发布后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的,以征地补偿方案批准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
2.折算补缴规定。最早从1993年1月起折算补缴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第四年龄段人员年龄段划分
(一)2011年4月1日后征地新增第四年龄段人员,是指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2011年3月31日前历次征地第四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是指溧政发〔2008〕95号文发布前批准征地,在2008年7月14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或者溧政发〔2008〕95号文发布后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纳入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
(一)《办法》实施后征地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确认,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办法》实施前征地纳入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认定。
各镇人民政府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指定身份认定、信息采集的牵头部门,对身份认定和征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
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资料到现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的申请。各村(社区)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进行初审,各镇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公示、确认。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解缴和支付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1.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根据各镇确认的保障人员具体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按规定计算出每位保障对象所需社会保障资金。
2.《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每个需要保障对象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标准为2500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
3.《办法》实施前征地的,保障资金按溧政发〔2008〕95号文规定的标准筹集。保障对象个人承担资金由村(社区)负责收缴,资金缴至各镇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各镇将应承担资金及保障对象个人承担资金一并汇入市人社局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解缴和支付。
1.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村(社区)根据镇审定确认的保障对象汇总表,由镇确定的牵头部门,报送市农保中心。
2.市农保中心计算出所需保障资金总额,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各镇牵头部门、人社中心、财政所、村(社区)。
3.各镇将应承担的保障资金以及个人应筹集的保障资金汇入市农保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其中新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承担资金应由国土部门划入的,由国土部门划入该收入过渡户。市农保中心将收入过渡户资金汇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各镇因筹资不及时而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受影响的,由各镇自行负责。
4.市农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将款项划给市农保中心。
5.市农保中心通知镇牵头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养老金等相关手续。
6.市农保中心将应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至地税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资金到账后,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及基本信息。市农保中心建立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发放名册,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设立和用途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该专户主要用途:
1.接受市农保中心缴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接受市财政一次性补贴和财政配套资金;
3.接受该账户的利息及基金增值收入;
4.向市农保中心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各镇、开发区财政所(分局)同步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镇财政专户”。该专户主要用途:
1.接受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收入;
2.储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增值收入;
3.向市农保中心划拨该账户收缴的社会保障资金;
4.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拨付。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农保中心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收入过渡户限于以下用途:
1.暂存征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3.暂存其他收入;
4.向市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收缴的保障资金。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农保中心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支出户限于以下用途:
1.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3.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分别由市农保中心与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项台账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各社保经办机构、各镇财政所、村(社区)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资金管理,及时收缴、发放保障资金。
(三)市财政局、人社局和市委农工办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七、2011年3月31日前历次征地被征地农民保障办理
历次征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分六个阶段进行,于2011年12月底前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31日前)。市相关部门、各镇村(社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办法、筹资标准、享受待遇等具体政策全面了解。
(二)受理申请阶段(2011年9月10日前)。符合条件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表一)。各村(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核公示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各镇应认真进行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对,重点核对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征地时间、安置方式等信息,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经审核无误的有关原件资料退回。各村(社区)对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公示表》(表二),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村(社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汇总表》(表三),附村(社区)公示证明,经各镇确认后报镇人社中心。
(四)信息录入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各镇人社中心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全部录入市人社局被征地农民信息系统,并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汇总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农保中心。
(五)资金筹集阶段(2011年11月10日前)。市农保中心根据录入的人员信息,计算出每位保障对象个人、市、镇村(社区)应承担的保障资金。市、镇村(社区)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做好资金筹集、解缴工作。
(六)参保办理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各镇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汇总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市农保中心按规定办理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和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金发放手续。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往前折算补缴早于16周岁的,以补缴至16周岁确定折算年限和补缴标准,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的承担按该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中个人与政府承担比例确定。
(二)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同类纳入保障人员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给予一次性社保补贴,其个人可按《办法》相关规定折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的被征地人员,填写《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申请表》(表四),由本人提供《溧阳市被征地农民家庭情况调查表》、参保缴费凭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镇审核确认、公示后,填写《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汇总表》(表五)报镇人社中心。镇人社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一次性社保补贴资金按规定筹集到位后,由各镇负责发放。
(三)保障对象在《办法》施行前缴至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障资金,在参加《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后,由本人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退款手续,注销其原账户。
(四)按溧政发〔2008〕95号文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在《办法》施行起一年后的三年内逐步调整至与《办法》施行后该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水平相一致。其中第一年按《办法》实施时养老金差额的20%调整,第二年按30%调整,第三年调整到位。
(五)保障对象领取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参照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年检办法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解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