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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失业保险规定》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的、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出现《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保留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发。对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本地区同期公布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
四、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程序。失业人员凭其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告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失业人员凭已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失业待遇申领认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