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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展示长寿之乡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3月起,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是我市荣获“中国长寿之乡”后,市委、市政府为老年人办的又一件实事,是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提升全市老年人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
二、尊老金的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自2011年3月1日起,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含原来发放的百岁老人长寿补贴300元)。
同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溧委发〔2010〕62号)中原规定的“每年分别对90—94、95—99岁的老年人发放一次性‘尊老金’200元和300元”停止执行。
三、登记核准与发放
(一)发放对象的登记核准
1.在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溧阳市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审核表》,并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村(居)委会对登记当事人身份、条件等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镇民政办。
3.镇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签署核准发放意见。
(二)尊老金的发放
1.尊老金的发放由各镇民政办负责,实行计算机即时管理,一人一卡,按月发放,发放卡由市统一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溧阳支行办理。
2.2011年3—8月份的尊老金以现金形式发放,9月份起实行银行卡发放。在组织发放3—8月份尊金老时,各村(居)委会要做好签收工作,确保尊老金发至老年人手中。
3.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去世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镇民政办根据其子女、近亲属等代理人提供的派出所死亡证明或市民政局提供的死亡人员名单,组织做好补发工作。
4.各镇民政办应做好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于每月20日前将本镇享受尊老金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整理汇总后将当月发放的人数和金额以电子信息发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发放信息直接将款打至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溧阳支行,再由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溧阳支行打至发放对象的银行卡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尊老金的资金筹集和监管
(一)资金筹集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省、市(县)财政各半承担,其余人员尊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监督管理
1.村(居)委会要定期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尊老金领取情况;镇民政办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程序予以纠正并公示。
2.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户籍跨市(县、区)迁移的,应当在30天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市(县、区)民政局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需每半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3.年满80周岁的新增对象在核准的当月享受尊老金,年龄认定出现异议时,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发放对象死亡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尊老金。
4.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尊老金的,由各镇民政办追回所骗取的尊老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从事尊老金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核准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拖欠尊老金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尽快做好尊老金发放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镇要对尊老金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尊老金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溧阳市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审核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