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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15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1〕11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1-10-17
发布日期:
2011-10-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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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了多起涉铅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批责任人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和省环委办《关于对全省涉铅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苏环委办〔2011〕19号)文件要求,我市采取分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限期停产整改、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和停止建设等措施,对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对照上级整治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已拆除设备的企业依法关闭取缔,并吊销企业蓄电池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由市政府责令停产整改,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由市环保局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于2012年1月1日前报常州市环保局组织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对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停产整改,并必须于年内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
四、对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产。
五、对未批先建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须经省环保厅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六、对未经审批擅自扩大产能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省环保厅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七、对依法关闭企业未按时停产关闭、停产整改企业未按时停产整改的,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其停产或关闭到位;停产整改企业未通过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八、市安监、卫生、环保、经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涉铅企业进一步展开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环保部“六个一律”的要求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不发生铅污染事件。要督促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进园入区等手段,改善企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对主动要求关闭取缔、转产退出铅酸蓄电池生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附件:1.溧阳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意见表
2.溧阳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验收规程
3.溧阳市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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